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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个人前往台湾办证指南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 局提出申请。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 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宜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3、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 应当在30内,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 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 办理。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办理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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